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客户做好检验服务工作,我院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样品检验时限为六十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同时进行的时限为九十日”的基础上,缩短药品注册检验时限:“样品检验时限为四十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同时进行的时限为六十日”,同时将委托检验时限由三十日缩短至二十八日,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