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布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2021年第68号),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列为首批18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之一。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业务科、化妆品室供稿)